三部委聯合印發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》【全文+圖解】
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補齊醫療廢物、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,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加快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建設,補齊相關領域短板弱項,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衛生健康委、生態環境部研究制定并印發了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方案》)。 《實施方案》提出,爭取通過1-2年努力,實現大城市、特大城市具備充足應急處理能力;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;每個縣(市)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,實現縣級以上醫療廢物全收集、全處理,并逐步覆蓋到建制鎮,爭取農村地區醫療廢物得到規范處置,全面補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短板弱項。 《實施方案》明確了6方面重點任務:一是加快優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。2020年5月底前,各地區要全面摸查本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情況,建立工作臺賬。二是積極推進大城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急備用能力建設。直轄市、省會城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東中部地區人口1000萬以上城市、西部地區人口500萬以上城市,對現有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進行評估,綜合考慮未來醫療廢物增長情況、應急備用需求,適度超前謀劃、設計、建設。三是大力推進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擴能提質。各地區要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等要求,加快推動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擴能提質改造。四是加快補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缺口。截止到2020年5月,尚沒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(不含規劃建設的)地級市,要加快規劃選址,推動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,補齊設施缺口。鼓勵人口50萬以上的縣(市)因地制宜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。五是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。加快補齊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短板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、轉運周轉設施和具備相關資質的車輛。收集轉運能力應當向農村地區延伸。六是建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。2021年底前,建立全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,覆蓋醫療機構、醫療廢物集中貯存點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,實現信息互通共享,提高醫療廢物處置現代化管理水平。 下一步,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衛生健康委、生態環境部將會同相關部門,抓好《實施方案》落實工作,加快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,補齊短板弱項,推動形成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醫療廢物處置體系。 附件下載: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》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能力建設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補齊醫療廢物、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,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決策部署,加強醫療廢物管理,防止疾病傳播,保護生態環境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,針對當前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布局不均衡、處置設備老化和處置標準低等問題,特制定本方案。 一、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、三中、四中全會精神,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,推動現有處置能力擴能提質,補齊處置能力缺口,提升治理能力現代化,推動形成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醫療廢物處置體系。 二、實施目標 爭取1-2年內盡快實現大城市、特大城市具備充足應急處理能力;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;每個縣(市)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,實現縣級以上醫療廢物全收集、全處理,并逐步覆蓋到建制鎮,爭取農村地區醫療廢物得到規范處置。 三、主要任務 (一)加快優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。2020年5月底前,各地區要全面摸查本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情況,掌握各地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覆蓋轄區內醫療機構情況,以及處置不同類別醫療廢物的能力短板。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分布、服務人口、城鎮化發展速度、滿足平時和應急需求等因素,優化本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局,建立工作臺賬,明確建設進度要求。 (二)積極推進大城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急備用能力建設。直轄市、省會城市、計劃單列市、東中部地區人口1000萬以上城市、西部地區人口500萬以上城市,對現有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進行評估,綜合考慮未來醫療廢物增長情況、應急備用需求,適度超前謀劃、設計、建設。有條件的地區要利用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、生活垃圾焚燒爐、水泥窯補足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短板。 (三)大力推進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擴能提質。各地區要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等要求,在對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進行符合性排查基礎上,加快推動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擴能提質改造,確保處置設施滿足處置要求,并符合環境保護、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。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超負荷、高負荷的地市要進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提標改造,提升處置能力。2020年底前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。 (四)加快補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缺口。截止到2020年5月,尚沒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(不含規劃建設的)地級市,要加快規劃選址,推動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,補齊設施缺口。鼓勵人口50萬以上的縣(市)因地制宜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,醫療廢物日收集處置量在5噸以上的地區,可以建設以焚燒、高溫蒸煮等為主的處置設施。鼓勵跨縣(市)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,實現設施共享。鼓勵為偏遠基層地區配置醫療廢物移動處置和預處理設施,實現醫療廢物就地處置。 (五)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。加快補齊縣級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短板。依托跨區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縣(區),要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。收集處置能力不足的偏遠區縣要新建收集處置設施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、轉運周轉設施和具備相關資質的車輛。收集轉運能力應當向農村地區延伸。 (六)建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。2021年底前,建立全國醫療廢物信息化管理平臺,覆蓋醫療機構、醫療廢物集中貯存點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,實現信息互通共享,及時掌握醫療廢物產生量、集中處置量、集中處置設施工作負荷以及應急處置需求等信息,提高醫療廢物處置現代化管理水平。 四、保障措施 (一)加強組織領導,落實目標責任。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及有關部門《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》等要求,加強組織領導,落實目標責任,大力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。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分別承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、分類貯存和轉運處置的主體責任,要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。 (二)強化資金支持,加快建設進度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支持政策,鼓勵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。各地區要健全政策措施,加快推進醫療廢物處置和轉運設施建設相關工作。 (三)健全體制機制,形成工作合力。各地區要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、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成本等因素,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。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作為醫療成本,在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予以合理補償。對跨區域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地區,要建立協作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。各地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、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,成立工作專班,按職責細化工作舉措,及時交換信息,形成工作合力,共同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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